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 )晋0825民初 号
本院已受理 诉你(单位) 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起诉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 份。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民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须递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的,还应提交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信。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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